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公章使用管理,确保公章的严肃性、权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章为基建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根据新校园建设的责任分工,综合协调组负责公章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建处印发的公文、公函、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登记表、统计表等;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公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基建处负责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六条 用印须填写《用印登记表》后方可用章。对外公函等重要事件使用公章需经处长批准。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完整保存《用印登记表》,以备核查。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使用执行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用印位置恰当,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九条 原则上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处长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第十二条 用印时,必须在用印件填写有关项目后用印。一律不得用于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第十三条 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