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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日期:2024-07-15 14:46: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确保安全行车,根据《锦州医科大学使用小型车辆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车,是指学校派驻用于基建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 根据新校园建设的责任分工,综合协调组负责公车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需要市区内用车时,由综合协调组派车。

第五条 需要市区外用车时,执行学校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车维修、保险、加油管理需执行定点办理制度,定点单位执行学校车辆定点单位。

第七条 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公务车辆应当在校园内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校园内的,须经综合协调组同意,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以外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处理紧急情况等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公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由于酒后驾车以及违规驾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厉行节约,降低公车运行成本。多个工作组同时去同一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各工作组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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