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加强经费使用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项目、预算管理执行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倡导“精细化管理”,反对奢侈浪费。
第三条 根据当前新校园建设的责任分工和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管理由各工作组协作完成。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安排的用于保障基建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行政差旅费、车船维持费、劳动保护费、专项经费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年度日常运行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负责办公费、车船维持费、劳动保护费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其他工作组负责业务相关的专项经费申报及使用。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根据《锦州医科大学经费审批规定》,实行处长审批制。
第九条 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处长审批;单笔10000 以上的(含10000元)支出需经处务会审定后执行,处长审批。
第九条 差旅费支出由处长批准。
第十条 符合校内分散采购条件的,执行《基建处校内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处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