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隐蔽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规范新校园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管理,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新校园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校园建设项目中所有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地下防水、钢筋工程、管线敷设、预埋件安装等需覆盖、掩盖后难以复查的工程部位。
第三条 隐蔽工程因其隐蔽性特点,完工后复查复检难度大,部分甚至无法复验。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程管控”原则,在工程隐蔽前及时、认真、严格开展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如实填写验收记录,实施举牌验收,保存相关影像及文字资料,做到信息化留痕,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可控、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隐蔽工程划分为一般、重要、重点三类,实行差异化验收模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先验收后隐蔽的原则: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完成隐蔽验收且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严禁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覆盖。
第六条 人员齐全的原则:参与验收的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岗位资格,熟悉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职质检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
第七条 资料完备的原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含验收记录单、设计变更、检测报告等)的收集、整理、保管,建立专项档案,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可追溯。工程完工后,按要求装订成册,纳入竣工资料统一备案。
第三章 责职分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协调参建各方履职,把控验收程序合规性,审批验收结果,协调现场争议问题,理顺各方工作衔接,保障验收工作有序推进。
(二)负责程序合规监督管理,监督严格执行先验收、后隐蔽的原则,严禁未验收擅自覆盖、事后补验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现场核查与监督把控,现场抽查施工实体情况。
(四)监督整改情况,跟踪整改进度,核验整改完成情况。
(五)负责检查隐蔽资料归档情况,核对签证、变更文件内容真实性与完整性,把控资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作为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的岗位职责,配备足额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应在工程隐蔽前,向监理单位提交《隐蔽工程报验表》及相关自检资料。
(三)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自检记录、材料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关键隐蔽部位必须实行举牌验收,施工单位需在验收现场设置标识牌,注明工程名称、隐蔽部位、施工日期、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四)现场存在问题的整改
经隐蔽验收,判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需按照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自检合格后提交整改回复及复验申请再次报验,复验次数明确不超过两次。严禁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擅自隐蔽。
(五)对已同意覆盖的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隐蔽部位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验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验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二)监理单位负责针对不同隐蔽部位,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如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筑,市政管道安装、防腐、保温施工等),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全程旁站,做好旁站记录。旁站监理人员需全程监督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对施工工艺、材料使用、施工质量等进行实时检查,发现违规施工、材料不合格等问题,立即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同时上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三)收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监理单位需按验收时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到场,重点部位须报请建设单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未按时组织验收的、简化验收流程,需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四)监理验收过程中的要求:
1.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标准及辽宁省地方要求,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验收情况,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明确验收结论。
2.验收合格的,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需签字确认,同意隐蔽;验收不合格的,需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跟踪整改过程,整改完成后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签字确认。
3.监理单位需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验申请、自检记录、验收记录、整改通知及回复等,确保资料完整、规范,与工程实际一致,须在监理月报中体现当月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4.严禁监理单位出具虚假验收意见、默许违规隐蔽、代签验收记录,严禁默许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擅自隐蔽。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隐蔽工程统筹管理、程序把关、见证核查、资料闭环、协调追责。
(二)负责过程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监督监理单位履行隐蔽验收职责,检查隐蔽验收报验资料,核查报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对隐蔽验收数据结论进行抽查核实。
(三)对于重点、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在收到报验后,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提请建设单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现场实体核查:对照图纸、规范、方案,检查尺寸、标高、材质、连接、防腐/防水质量。资料核查:审查自检记录、材料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确保可追溯。
(四)负责资料检查。定期抽查隐蔽验收资料与实体质量,验收时间、部位、结论、整改情况。
(五)负责协调沟通与责任追溯。协调参建争议(设计变更、质量分歧),重大问题报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跟踪整改、复核,闭环销项;参与质量事故处理,追溯验收责任,提交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单位的职责
(一)参与隐蔽工程联合验收。
(二)现场取证留存影像资料,对工程全貌、关键节点、实测部位、材料标识进行拍照录像,留存影像资料。
(三)审计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报验单据、材质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隐蔽工程中的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变更重点审计,核实事项发生真实性;复核工程量计算方式、计价标准与取费合规性,剔除虚报工程量、不合理计费内容,出具审计核查意见。
(五)现场发现手续不完善、施工与资料不符等问题出具审计整改通知单,整改达标后方可认可隐蔽作业。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一般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二)重要隐蔽工程:市政服务中心质安站开具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要求的验收部位,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预验收合格后,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签字同意,由建设单位邀请市政服务中心质安站人员参加监督。
(三)重点隐蔽工程:涉及重要节点、工艺变更,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部位,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共同到场参与。
第十四条 工作时限
(一)报验。一般隐蔽部位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前 24 小时向监理提交报验资料,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要、重点隐蔽部位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二)验收。监理单位收到报验申请后:一般隐蔽部位24小时内组织现场验收;重要、重点部位 48 小时内组织现场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且无合理书面说明的,项目管理单位可下发督办通知。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因应急施工、抢险、工期等特殊需求,需夜间、节假日验收的,施工单位可提前报验,并同步告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各方协调到场验收,不得以此简化验收流程、降低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整改要求。经隐蔽工程验收,存在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写明问题位置、质量缺陷、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复验要求。
第十七条 整改时限。一般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不超过 3 个工作日;重大结构、防水、管线安全类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复验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自检合格后提交整改回复及复验申请;监理组织复验,同一隐蔽部位复验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须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定期开展隐蔽工程验收专项抽查,核查报验时效、验收流程、整改闭环情况,留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时限报验、私自覆盖隐蔽部位、整改逾期、两次复验不合格,伪造影像、验收记录、自检资料,责令全面返工,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严追责,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组织验收、简化验收流程、出具虚假验收意见、默许违规隐蔽,下发督办通知,约谈总监理工程师,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考核追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督办、核查、跟踪整改职责,造成验收流程失控、质量隐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考核追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处置权限。针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下发整改督办、约谈、扣除履约保证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纳入单位信用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校园接续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