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州医科大学新校园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条)、《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承包企业应当按照《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单位及其管理的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入网注册、登录实名制平台,完成项目信息、人员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录入。
第五条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是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要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数据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系统操作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八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通过考勤设备记录的当日进出现场时间。承包单位要通过实名制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工人考勤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要接受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考勤打卡和安全培训,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三章 工资支付与监督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将其中的人工费用按协议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如发生转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总承包单位清偿。总承包单位将本项目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严格按照以下四步流程执行,明确各环节时限与审核责任:
(一)月度核算归集。每月固定结算周期内,分包单位完成农民工当月工作量考核,结合实名制考勤数据,统计出勤天数、核算工资基数,三日内完成工资支付表初稿编制。
(二)工人签字确认。分包单位将工资支付表公示三日,逐一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核对身份信息、出勤天数、日工资标准、应发金额、扣款项、实发金额等全部信息,杜绝代签、漏签。
(三)总包审核把关。分包单位完成确认流程后,五日内将工资支付表、当月工程进度资料、考勤记录表一并报送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逐项审核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签字报备,对审核失职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四)专户代发入账。总承包单位审核无误后,十日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足额直接拨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留存代发凭证、转账记录,同步反馈至分包单位备案,全程做到专款专用、有据可查。
(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使用等制度落实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督情况,配合开展欠薪问题核查处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启动。项目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集体讨薪、上访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三十分钟内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现场处置流程。突发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处置小组需当日抵达现场核实欠薪事实、涉及人数、拖欠金额,安抚务工人员情绪,避免事态扩大。核实确认存在欠薪的,三日内落实资金垫付、工资补发工作;涉及分包单位责任的,由总包先行清偿后依法追偿。
第二十四条 事后报备与整改。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五日内,总承包单位牵头梳理事件原因、处置过程、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学校新校园接续建设工程指挥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完善用工及薪资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时核算上报工资表、拖欠农民工工资、配合审核监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引发讨薪纠纷、舆情事件的,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有权暂停工程款支付、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分包合同,纳入项目黑名单,追究其全部违约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专户管理、工资代发、实名制监管、台账留存等制度,未履行监督及先行清偿义务,或因管理疏漏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承担全部善后处置成本及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追责。
第二十七条 专户使用等违规问题未及时发现、未督促整改、未定期上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相应监理服务费;因监管失职引发欠薪纠纷及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追责兜底。所有参建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扣押农民工银行卡、恶意拖延工资发放等违规违约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责,造成学校及项目不良影响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新校园接续建设工程指挥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用工及薪资问题,按照原有政策及合同约定妥善处置。
附件: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 :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 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承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公司特向贵方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方的监督和检查。
二、贵方如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公司保证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 并愿意接受贵方以下惩罚措施。
(一)暂停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二)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下调5%。
(三)其他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三、如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果。
四、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五、我公司承诺一但发生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贵方代扣本工程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工人(包括农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