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校园建设项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校园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活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参建单位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完成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办理。
(三)监督、检查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管、咨询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四)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组织工程参建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在委托范围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对施工单位的各类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检查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发现确因工作不力需要更换人员的情况要限期调整。
(四)对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要严格把关,及时进行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场,及时监督施工单位对验收过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五)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重点部位的验收工作,及时对施工单位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六)现场管理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办事,实施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其施工准备情况。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部关键人员并安排到岗。
(二)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须通知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检验。
(四)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工程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确认材料的样品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变更已确认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配置等。
(六)应执行样板先行原则,尤其针对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工程内容,应认真进行细部质量控制。
(七)施工单位对施工中自查、被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须立行立改。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核验。重大质量问题需同时报项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及专项工程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质量检测。按照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取样、送样、委托和见证,对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工程创优管理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和督促相关参建主体进行目标分解、制定工程创优计划、明确安全文明建设目标、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应满足工程创优标准,主动了解和实施工程所在地创优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图成果影响创优的内容施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稳步推进创优质量目标的实现,依次完成由低到高的安全文明和质量建设目标,其中质量目标必须完成相应的优质结构工程。
第十三条 根据施工单位创优申报资料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完成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后期,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合理布置参建单位的具体工作,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商讨竣工验收机构和人员组成名单,提交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批,原则上竣工验收机构组长由建设单位指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已通过工程质监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预审、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
第十七条 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批准后依法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监理单位核查通过后完成竣工确认手续,及时办理工程移交、竣工备案等。
第五章 工程保修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完成移交工程和设施的专项培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对保修责任期内所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维修,如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能有效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有权另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相关损失,由建设单位直接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商定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锦州医科大学新校园接续建设工程指挥部解释。
附件:1.重要装饰样板确定流程
2.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附件1
重要装饰样板确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