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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新校园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日期:2026-08-25 10:24:4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校园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校区良好环境,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按照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校园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对接工程质量目标,设定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参建单位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和合同履职,完成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同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协调和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编制危大工程项目清单内容,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在施工合同签约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安全责任。危大工程严格按照住建部37号令“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按已审批的专项方案严格执行,全程监控、及时处置、闭环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时到位及督促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责不力行为,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相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协调各种关系,具体承担合同范围内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设方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监督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复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核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安全文明隐患,对发现的安全文明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求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完善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措施,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覆盖电气安全、交通安全、宿舍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危化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施工现场周边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有影响的电气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 施工车辆进出校园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按指定路线缓慢行驶,严禁超载,注意校园交通安全,并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因超载、超速、不当驾驶等原因对道路、设施设备等造成破坏的,应恢复原状或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设施设备管理。设置“九牌一图”、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硬化、施工分区、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施工安全文明资料档案完善和整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维护和保养、安全巡视和检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建筑垃圾清理、夜间施工管理、清洗污水排放等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特点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含火灾、坍塌、管线破裂、人员伤害等),定期联合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针对本工程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纳入总包施工单位管理,参照施工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锦州医科大学新校园接续建设工程指挥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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