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新校园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管理,规范工程暂估价使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总承包单位双方施工阶段暂估价选择供应商、分包单位及确定价格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暂估价采购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暂估价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的暂估价是指学校在新校园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准确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分包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造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将编制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认质认价的进场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复核后报送学校确定。
第四章 材料设备
第七条 暂估价材料和设备需要依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学校和总承包单位双方以联合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
2、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准及价格)须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学校审定后方可发布。
3、评标过程中,学校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并对中标单位给予确认。
4、以最终确定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招标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八条 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不属于依法进行招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总承包单位按计划申报《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报单》,其中应包含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规格型号、合同列支的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及推荐品牌、备选厂家(不低于三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提出拟使用品牌及生产厂家,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
2、项目管理单位收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报单》,对所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及技术标准等进行初审,并安排造价咨询单位按相应技术参数进行询价,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无误后报学校。
3、学校对总承包单位申报的认质、认价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进行认定,对未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的,有权在备选品牌及生产厂家中重新认定,最终双方确认材料、设备品牌及价格并进行封样。
4、由项目管理单位发出《暂估价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确认单》至相关单位,总承包单位收到《暂估价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确认单》后,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5、结算时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章 专业分包
第九条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学校和总承包单位双方以联合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
2、总承包单位应以学校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学校审定后方可发布。
3、评标过程中,学校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并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4、总承包单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学校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
5、招标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6、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条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总包单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总包单位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但总包单位必须以学校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为依据,提供清单报价,经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学校评审确认后,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由总包单位和学校进行联合内部招标,总承包单位应以学校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学校审定后方可发布。
3、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招标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全程跟踪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 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采购完成后,相关采购过程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项”分别建档且进行编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新校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锦州医科大学新校园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